第122章 作死界的最强王者!-《网购买到假货,反手加购一百万!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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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面对尤前程这种极品当事人,张伟是一句辩护都不想说。

    但不说又不行。

    万一这货向律协投诉一下,他说不定就得被停业,甚至有吊销律师证的风险。

    没办法,只能硬着头皮,忍着恶心,压着怒火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帮这种猪队友往回找补找补。

    “尊敬的法官阁下,各位陪审员。”

    “我方当事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,并且深感悔恨,愿意尽一切所能,弥补被害人的损失……”

    “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,我方当事人没有什么想说的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也认可司法鉴定报告给出的赔偿数额,愿意全额赔偿。”

    听到这话,尤前程张了张嘴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似乎想说什么。

    但想到开庭前张伟的警告,又不敢随便开口。

    其实张伟的思路完全是没问题的。

    故意毁坏财物罪已经没有办法挽回了,损失数额有司法鉴定报告,又不是菜市场,不可能给你讨价还价的机会。

    而且尤前程还有试图毁灭证据的恶劣行为。

    光是这个罪名,至少都得判他个六七年的。

    换做任何一個大律师过来,也没有可以发挥的余地。

    唯一可能存在的,极为渺茫的机会,在抢劫罪上面。

    而这也是张伟主攻的方向。

    他拿起早已准备好的辩护思路,开口道:

    “对于检方认定我方当事人的行为,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,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适用法律正确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我方不存在异议。”

    “但我认为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我方当事人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,具体如下:”

    “第一、我方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悔罪深刻。”

    “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看出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归案后,我方当事人积极、主动、全部、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,说明他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,并曾委托本人向被害人当面致歉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最高院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“被告人认罪案件”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,以及《最高院量刑意见(试行)》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,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”

    “第二,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,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。”

    “我方当事人本意是入室盗窃,因被户主发现,发生冲突,从而转化为入户抢劫,对此我方当事人事前并无预谋,且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,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。”

    “第三,我方当事人主观恶意性不大。”

    “他仅仅是因为难以负担巨额赔偿,因此铤而走险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临时起意,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潜入被害人家中,意图盗窃部分变质食材。”

    “第四,本案情节轻微,属于抢劫未遂……”

    张伟一口气陈述了四条辩护思路。

    最后,他略作停顿,深吸一口气,继续说道: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,我方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,认罪态度良好,悔罪深刻,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,并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,主观恶意性不大,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。”

    “考虑到我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,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。”

    说完,张伟向着法官方向微微鞠躬。

    随后落座。

    他能说的,能做的,只有这些了。

    剩下的事情,就看公诉人的发挥,以及合议庭的意见。

    张伟刚坐下,沈天赐就站起来了。

    “反对!”

    沈天赐声音洪亮,话语铿锵。

    “对于辩方律师的四条主张,我全都有异议!”

    “第一,关于认罪态度良好,悔罪深刻。”

    “这一点,从表面来看确实如此,归案后被告人积极主动的交待了自己的罪行,但这能说明什么呢?”

    “他都已经人赃并获了,除了认罪,还有别的路可走吗?”

    “第二,社会危害性!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确实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,但是从被害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,以及两人的口供中可以得知,在被发现之后,被告人曾先后两次向被害人发起攻击,第一次更是手持螺丝刀!”

    “虽然螺丝刀不算管制武器,但杀伤力依旧不容小觑。这已经算得上持械抢劫!”

    “之所以没有酿成严重后果,那是因为被害人年轻力壮,且选择了合适的武器用来防身。”

    “如果被害人是个女孩子呢?如果被害人是个老人呢?恐怕他能不能出庭都还是个问题,这叫社会危害性不大?”

    沈天赐连续几个反问句,彻底掌控了局势。

    听到这里,张伟已经知道回天乏术了。

    本来他所谓的四条辩护思路,就是硬着头皮总结出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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