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百四十四章 空空儿-《侯沧海商路笔记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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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谢谢“我滴神啊”。希望各行各业的专业们多提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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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。

    第一,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发达的货币信用经济或金融经济;

    第二,金融是现代经济中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;

    第三,在现代经济生活中,货币资金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财富,成为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和媒介。

    正因为金融的特殊地位,国家十分注重金融安全,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一直采取高压态度,让大家不敢越雷池。

    侯沧海作为沧海集团掌门人,下定决心搞集资后,在行动上还是非常小心谨慎。小家小业可以犯错,沧海集团这种大错绝对不能犯错,犯错往往会致命。

    湖律师所杨兵来到集团后,侯沧海便召开由杨兵、杨定和、宁礼群、王金、杜金瑞、小团姐等人参加的讨论会。选择这些人来开会也有原因,杨兵管人事,杨定和是集资方案发起者,宁、王、杜是财务人员,小团姐与工人们有密切联系。

    首先由杨兵从法律角度来谈集资。

    杨兵来之前知道开会内容,作了准备,从容不迫,道:“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,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。但是,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,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,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,有非法集资行为,且数额较大,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,定该罪。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存款这个行为到达一定数额,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。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、欺骗手段等等,就构成集资诈骗罪。”

    几句话,他就将大家以前不明白的事讲解得清清楚楚。

    杨定和在黑河镇当党委书记时为了应对98年基金会兑付,在黑河镇政府搞过集资,所以一直不认为在内部搞集资是多大的事情,问道:“企业在内部搞集资,用于生产,是犯了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?还是犯了集资诈骗罪?”

    杨兵继续侃侃而谈,道:“非法集资构成要求是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和社会性。其一,它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,这是非法性;其二,它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,这是公开性;其三,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,这是利诱性;最后,它面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沧海集团是向内部员工集资,不满足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。”

    宁礼群、王金等人很专注地与杨兵讨论问题。

    小团姐在锁厂死亡前曾经参加过多次集资,大家讨论集资时陷入对往事的回忆,未发言。

    侯沧海思考着力点除了技术层面,还涉及到更高一级层面。沧海集团在破茧成碟的过程中遇到了太多妖魔鬼怪,各种稀奇古怪的事情都发生过。如果集资额度太大,被不怀好意的竞争对手盯上,借题发挥就可以把企业弄得疲惫不堪,甚至让企业无法经营。

    纯技术层面的事情好应对,难就难在一笔糊涂帐。

    诸人讨论时,侯沧海一直陷入沉思。最终,他还是下定决心:就算在内部集资或许有隐患,但是现在人穷志短马瘦毛长,再不自救,企业就完了。

    经过讨论,侯沧海做出如下安排:“内部集资由杨定和主持,严格控制集资对象,只能向在册员工进行集资,更准确地说只能向有虚拟受限股的员工进行集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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